2006年10月30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擅自披露账户信息构成侵害隐私权
郑良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私人擅自查询并在境外披露他人银行账户信息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银行账户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擅自查询并披露构成隐私权侵害,行为人应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
  被告李女士是某跨国公司美国分公司集团总裁,该分公司与原告陈女士的姐姐在美国发生诉讼。为获取证据赢得诉讼,李女士向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福州支行提交查询申请函,要求查询陈女士在该行的美元账户明细情况。银行工作人员邵某私自打印了陈女士的美元活期存折“账户明细”,并提供给李女士。李女士将这一账户信息呈交美国法庭作为诉讼证据,并在法庭质证。陈女士认为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害,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储户银行账户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李女士擅自查询、获取并披露他人账户信息,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给他人带来一定的精神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应向陈女士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